近日,布洛芬、对乙酰氨基酚等退烧药“一药难求”,抢购、缺货等词条屡上热搜。

疫情之下,如何才能让有限的药品发挥最大功效,减少药品浪费,让最需要的患者有药可吃?最近的药店热词“拆零销售”,或许是有效的办法之一。

拆零销售,有效缓解“药荒”

目前,多地政府纷纷加大抗疫药品投放力度,并且均采取了相同办法,即拆零限量供应,尤其是病情需要、又不必常服的退热药(如布洛芬、对乙酰氨基酚)。为什么这样操作?因为这类药物包装有几百上千片,而一个患者整个病程可能也就需要那么几片,拆零出售最为适合。

例如,江苏南京、广东珠海、河南周口等城市药店均采取了药品拆零售卖、限量购买(或拆零免费发放)的销售策略,市民凭身份证“每人6粒”,大体已能满足绝大多数患者整个病程的用药需求。在“拆零销售”过程中,每一颗药片都能物尽其用,而不是被闲置。

需要说明的是,物品越是“供不应求”,就越要强化供应方式的有序性,但这总是需要有一个过程,而眼下的拆零销售,则很好体现了这一点。

具体来看,拆零售药,这一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变化,可在严重疫情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:第一,真正地筛选出迫切的、真实的用药需求;第二,过滤那些恐慌式、跟风式的囤药人群,因为拆零药品不能久存,无法囤积在家备用,这反倒体现出其最大的社会价值。第三,让倒卖药品的“黄牛”无法操作,因拆零药品不好保存,容易失效。

可以预见,接下来必有越来越多的地区跟进采用“拆零销售”措施,从而把药品资源合理分配安排,指向坚定而明确,也即保障把药品给到最需要的人。

拆零销售必须守规矩

拆零销售,本身就是药师的一种常规操作,有其规范的操作流程。即使是疫情特殊时期,也必须按规范执行。

第一,药店应制定拆零药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。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中规定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,并保留原包装标签。拆零销售的数量应合理和适宜,店员应通过药学服务向顾客说明用法用量并得以确认。

另外,药店不得做虚假宣传诱导顾客非理性购药。比如,一般以三天药量为基准,布洛芬缓释胶囊一次性购买量不超过6粒,布洛芬混悬液(ml)一次只能购买1瓶,新冠抗原试剂一次购买量不超过5人份。对紧缺药品购买实行实名制,限量购买。

第二,必须严格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、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药品进行拆零销售,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拆零工具,并将拆零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;有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应以最小单元进行拆零,没有最小包装单元的药品应配有独立安全包装袋,拆零药品均要保留原包装和附说明书(复印件或影印件),以方便患者用药。

第三,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、卫生的包装袋,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用法、用量、批号、有效期、分装日期等内容,以正确指导患者用药;对易受潮,风化药品用特制防潮袋。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、卫生,防止交叉污,并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。

第四,建立拆零记录。药店若把药品加到广口零售瓶中的拆零出售,要设立拆零药品登记表,每次加到广口瓶中的药品需详细登记药名,厂家,批号,有效期,加药日期,数量等,不同厂家批次的药品不可混合与同一广口瓶中。塑料板包装的片剂、胶囊剂等药品应摆放相应拆零药品的位置上,保留该种药品的原包装。

第五,配备拆零药品储存盒。对一些易受潮,易氧化的药品,药店应集中使用,使开封后的药品在最短的时间内用完,减少和避免不固定的多头拆零。

药店应加强对拆零开封药品的质量管理,对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质量不稳定的,外观性状发生变化的药品应及时报损,对需低温储存的药品在拆零前后均不允许在常温下存放。

第六、定期消毒拆零工具,拆零药品人员应满足卫生要求,尽量实行无菌操作,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拆零过程中遭爱污染。

严禁借“拆零”变相哄抬价格

危难之时,尽显药店人的高尚本色。近日,大批药店免费向市民拆零发放退热药的消息在网上传为美谈,深受社会好评。

例如,上海松江广富林街道文翔名苑社区药店,12月20日下午免费发放粒布洛芬,解决急需用药家庭的燃眉之急。

12月22日,成都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表示,针对市民急需的药品,成都市医药商会对接成都药品生产企业,准备了近万片退烧药,将于近日通过药店向市民免费发放。山东日照一药店决定,为解决市民退烧药获取难题,从12月21日9时起,将紧急购进的20万片布洛芬免费发放给广大市民。

不过,也有个别药店借“拆零”哄抬药价,丧失了药店人的道德底线。

12月20日,温州龙湾区一药店被监管部门立案查处。据悉,这家中草药店今年3月、10月、11月多次从不同渠道以2.69元/瓶、2.67元/瓶、3.2元/瓶购入规格为片/瓶的布洛芬片计73瓶,原销售价格为15元/瓶。

从12月18日起,因市场上“布洛芬”紧缺,该药店将其拆零销售,先以85元卖50片装,之后涨到85元30片。成本平均2.69元的布洛芬片被卖出折合每瓶.3元,超过百倍,相当于之前售价的%。

市场监管部门认为,这家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三)项“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:(三)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”,对其立案查处。

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和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销售药品及拆零药品不得违规变相涨价销售,不得借机哄抬物价,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扰乱市场价格秩序。

对于药店人而言,应紧跟国家防疫大策,要把思想格局打开,体现出奉献精神。笔者呼吁,在当前药品供应关键期,切实配合政府做好这项“拆零销售”工作,尽量不去计较个人、药店得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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